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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推进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推广运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商业汇票业务中占比显著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也进一步提高,票业务风险得到有效遏制。为达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预期目标,2016年8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政策实施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量虽有大幅增长,但推广过程中仍存在发展瓶颈亟需解决。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现状
(一)开办电票业务的银行机构网点数量偏少。
截至2017年6月末,菏泽市29家银行机构中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为19家,占比为65.52%。全市银行机构共设立营业网点538个,开办电票业务的营业网点仅为98个,占比18.22%。
如何更好推进电子商业承兑的发展
(二)商业汇票电子化率显著提高。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实施起,菏泽辖区商业汇票电子化率呈明显上升趋势。2017年1至6月,菏泽市共签发电票2250笔,金额为216.37亿元,占签发商业汇票总金额的68.31%,电子化率同比上升28.35%;办理电票业务789笔,金额为159.86亿元,占办理商业汇票总金额的89.96%,电子化率同比上升52.90%。
(三)提前实现电票办理的限额。
《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2017年1月至6月末,菏泽市商业汇票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票笔数为2757笔,金额为256.89亿元,其中通过电票系统办理的笔数为1062笔,占比37.97%,金额为210.59亿元,占比为79.20%。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推广瓶颈
(一)商业银行推广电票的主动性不高。
一是收益不可观。银行办理电票业务能获得出票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但收益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短期收益。二是银行业务管理人员知识水平不能满足拓展电票的需要。银行业务人员对电票的理解仅停留在操作和制度层面。三是面对业务风险国有商业银行选择“保守”型偏好。
如何更好推进电子商业承兑的发展
(二)电票系统未实现全覆盖。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因不严格执行支付***规则被暂停相关支付系统申请。二是商业银行业务集中办理。票业务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业务归属于公司业务部管理,没有对公业务的银行机构无法为客户办理商业汇票的签发。三是部分银行因电票系统功能不完善未实现全网点覆盖。
(三)中小企业电票接受度较低。
一是银行机构宣传不到位。目前商业银行的宣传手段仍停留在发放宣传折页、悬挂宣传条幅、LED屏幕宣传等表象宣传,未有针对性的选择潜在客户进行“一对一”宣传辅导。二是业务往来单位双方必须同时开通电票业务。例如菏泽某城市商业银行客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办理的汇票业务较多,但因其原料为农作物废料,这些作坊或者个体工商户大多未开通企业网银,因此致使电票无法应用。三是电票转让费用高于纸票。经调查,商业汇票的收款方更愿意接收纸质商业汇票,原因在于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当资金短缺时,为缩短转让办理时间、简化汇票转让手续,持票人更愿意将票转让给票掮客。
(四)票法规制度滞后制约了电票的发展。
目前办理电票业务的制度依据主要有《电票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而目前在用的《票法》1995年颁布至今未修改,对新兴的电票法律地位并未明确,电票业务的电子签章也已超出《票法》的签发形式。《电子签名法》虽然对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了肯定,同时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票法》的滞后无法对电子票纠纷涉及的关系进行有效调解,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票的发展。
如何更好推进电子商业承兑的发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推广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社会认知。一是强化业务培训。
人民银行组织银行机构人员开展电票业务专题培训,向银行机构参训人员培训电票系统功能、业务处理模式、常见异常问题解决途径,提升银行机构电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引导已开办电票业务的银行机构依托自身特色业务营销活动将电票进行捆绑营销,提高社会认知度。三是银行机构要以***客户“下游企业”为目标客户,实施***营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分客户市场,提供差异化服务。
(二)进一步降低强制使用电票金额的限制。
建议在《通知》规定“自2017年起单张出票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强制使用电票的金额限制,推进电票应用。
(三)引导银行机构完善行内系统,尽快实现网点全覆盖。
一是银行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完善行内业务系统,包括行内网银系统、电票系统接口等,同时配备系统专职维护人员,尽快实现行内业务营业网点电票系统全覆盖。二是优化电票系统客户反馈机制。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系统制定配套的业务系统操作流程,现场跟踪客户服务,定期开展客户调查,提高企业使用的积极性。三是银行机构在加入电票系统的同时,完善相关子系统功能,尽快组织行内营业网点加入票交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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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电票法律法规,优化业务办理法律环境。
随着包括电票在内的电子支付结算工具的不断涌现,尽快出台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已刻不容缓。一是修订《票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已滞后的条款,对汇票的形式、签章等重新定义,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增加对电子票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款,使法规真正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二是从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征出发,制定电子签名的使用规范,增加电子票风险责任的划分及承担等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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