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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高法26条新规施行,医疗服务合同与医疗损害责任有了***解释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友往的实践中经常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是包容关系,有人认为是交叉关系,也有人认为是并列关系(竞全与聚合)。随着数小时前公布的《***I高人***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日生效施行,这些不同的理解终归统一……

   2017年12月13日***I高人***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明日起,新发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都将发生新的变化。

   1.明确区分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不同,两类案件不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纠正了以往一些同仁的观点。该司解***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美容机构的行为也被纳入了调整范围。“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不必***行政处理。起诉后,视需要再进行鉴定。

   4.举证责任并非完全倒置。依据原告不同的***请求,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负担。

   5.明确了七类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事项。

   6.对病历资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I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I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I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I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7.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五类情形,具其一者医疗机构被推定无过错,反之,具其一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8.赔偿标准的采用比较特别: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2)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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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时,***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的投诉,使***逐渐息怒。

2.2 对于***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赔礼道歉。

2.3 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I作I用及副I作I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 有些***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2.5 对于目无法纪、******、毁坏公物、行I凶OU打、无理取闹的少数***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I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2.6 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I法I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

三、举证责任

1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的基本事实。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I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材料,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1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I病历资料与主观性I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复印医疗机构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

14、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院方可委托进***疗鉴定。

15、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人***院也可以通过咨询***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答疑并对该病例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与纠纷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

16、医疗机构以患者及其这属不配合治I疗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为由抗辩其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由医疗机构举证。

四、医疗鉴定

17、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疗事故技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

18、人***院需要委托进***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19、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院应当委托进***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人***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20、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疗过错***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人***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21、因当事人起诉,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后,已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2、已经进***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不再做***。

23、对有缺陷的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结论有《***I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不预交鉴定费的,视为其放弃举证。

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I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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