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se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
(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第六条 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非特备案咨询,其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第八条 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化妆品非特备案,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产品配方应当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复配原料应按复配形式申报(香精除外)。同时,产品配方还应当提供该产品中文名称,化妆品非特备案代办公司,进口产品应同时提供外文名称。
第十条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并承诺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国产产品若执行***或行业标准,应同时明确申报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相关指标的具体要求。
化妆品非特备案网上备案答疑
1.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
1.
委托方和被委托
方怎么去备案?
答:
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备
注:委托方先备案,非特殊化妆品备案代办,得出备案号后,把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2.
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图片的上传。(图片上传分为:平面图、
立体图)
3.
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
R
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
TM
,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4.
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
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
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
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
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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