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631331686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主营: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家庭,公司合同债权债务,诉讼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鑫霆律师,欢迎咨询...

先生:

收购兼并法律顾问律师-股权纠纷律师-广州天河区法律顾问律师

询盘留言 |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290831741                    更新时间:2020-05-13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家庭,公司合同债权债务,诉讼
  • 公司官网:gdxtls.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层2501房(地铁区庄站B2出口);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房(地铁祖庙A出口)
业务热线: 13631331686 (邹强主任律师 先生)     
  • 供货总量 : 136-8225-0268电、微
  • 价格说明 : 139-22188-271微、电
  • 包装说明 :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
  • 物流说明 : Q3574-87917
  • 交货说明 : www.xintinglaw.com

23年邹强主任律师团队 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佛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股权转让律师 广州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公***律师 佛山广州破产解散重组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法的法律责任】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 【相关概念】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I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3年邹强主任律师团队 广州公***律顾问律师 佛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股权转让律师 广州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公***律师 佛山广州破产解散重组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书

甲  方:乙  方:

甲方与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常年为甲方法律服务。

二、乙方的职责是在合法的前提下***I大程度的维护甲方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与损失。律师工作范围:

1、协助甲方草拟或者审查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2、参加甲方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谈判和经济合同的签订,提出法律意见。

3、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

4、就甲方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建议。

5、接受甲方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甲方员工法律素质。

三、甲方指派专人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乙方律师不定期工作,如有紧急法律事务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处理。

四、乙方律师服务费   万元/年。甲方于合同生效后当日支付。

五、乙方律师为甲方代理协调、仲裁、***或者批量合同审查、修改等其他重大单项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视律师工作量、代理范围等协商收取律师费。

六、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以保证甲方法律事务正常进行。

七、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八、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延期,一方可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双方另行约定展期条款。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壹式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合同之争议,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地址:                           乙方: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3年邹强主任律师团队 广州公***律顾问律师 佛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股权转让律师 广州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公***律师 佛山广州破产解散重组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百九十九条 【虚报出资、***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设立账外账的法律责任】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I府财I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不依法提取公I积金的法律责任】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I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I府财I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不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记载或者在未清偿I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I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以上是关于收购兼并法律顾问律师-股权纠纷律师-广州天河区法律顾问律师的详细介绍,产品由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如果您对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产品信息感兴趣可以联系供应商或者让供应商主动联系您 ,您也可以查看更多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产品!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tousu@tz1288.com
  • 邹强主任律师先生
  • 手机:13631331686
  •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天助网上看到的!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商铺|诚信档案

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层2501房(地铁区庄站B2出口);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房(地铁祖庙A出口)

电话:13631331686传真:020-87305695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天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天助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天助网联系,如查证属实,天助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天助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tousu@tz1288.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商盟会员 第10年 商盟实名认证
  • 企业等级:商盟会员
  •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 联系卖家:邹强主任律师 先生
  • 手机号码:13631331686
  • 联系电话:020-87306299
  • 公司传真:020-87305695

企业相关导航

企业百科
企业推荐分类
企业云铺
按字母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0-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91121         |         网站备案编号:粤ICP备10200857号-23         |         高新技术企业:GR201144200063         |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0351号

Copyright © 2006-2024 深圳市天助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