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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法的法律责任】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 【相关概念】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I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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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书
甲 方:乙 方:
甲方与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常年为甲方法律服务。
二、乙方的职责是在合法的前提下***I大程度的维护甲方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与损失。律师工作范围:
1、协助甲方草拟或者审查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2、参加甲方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谈判和经济合同的签订,提出法律意见。
3、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
4、就甲方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建议。
5、接受甲方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甲方员工法律素质。
三、甲方指派专人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乙方律师不定期工作,如有紧急法律事务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处理。
四、乙方律师服务费 万元/年。甲方于合同生效后当日支付。
五、乙方律师为甲方代理协调、仲裁、***或者批量合同审查、修改等其他重大单项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视律师工作量、代理范围等协商收取律师费。
六、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以保证甲方法律事务正常进行。
七、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八、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延期,一方可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双方另行约定展期条款。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壹式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合同之争议,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地址: 乙方: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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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百九十九条 【虚报出资、***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设立账外账的法律责任】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I府财I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不依法提取公I积金的法律责任】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I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I府财I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不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记载或者在未清偿I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I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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