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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一条 【转让方式】记名公司I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I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I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百六十二条 【可转债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并在公司I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应当报国I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I债券字样,并在公司I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I债券的数额。***百六十三条 【可转债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I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I票或者不转换股I票有选择权。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百四十七条 【高管人员身份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I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I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百四十八条 【高管人员义务】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公司的财产。

***百四十九条 【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公司所有。

***百五十条 【高管人员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一条 【高管人员对股东负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三条 【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缴纳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I次缴纳出资后,应当***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股份比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六条 【公开募集程序】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内容】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I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八十八条 【公开募集的证券承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八十九条 【代收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条 【验资及未募足时的处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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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书

甲  方:乙  方:

甲方与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常年为甲方法律服务。

二、乙方的职责是在合法的前提下***I大程度的维护甲方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与损失。律师工作范围:

1、协助甲方草拟或者审查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2、参加甲方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谈判和经济合同的签订,提出法律意见。

3、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

4、就甲方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建议。

5、接受甲方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甲方员工法律素质。

三、甲方指派专人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乙方律师不定期工作,如有紧急法律事务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处理。

四、乙方律师服务费   万元/年。甲方于合同生效后当日支付。

五、乙方律师为甲方代理协调、仲裁、***或者批量合同审查、修改等其他重大单项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视律师工作量、代理范围等协商收取律师费。

六、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以保证甲方法律事务正常进行。

七、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八、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延期,一方可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双方另行约定展期条款。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壹式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合同之争议,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地址:                           乙方: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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