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六合区税务,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税务咨询公司,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税务代理,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税务代理价格,由地方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税务总局和备案。
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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