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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一条 【转让方式】记名公司I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I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I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百六十二条 【可转债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并在公司I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应当报国I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I债券字样,并在公司I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I债券的数额。***百六十三条 【可转债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I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I票或者不转换股I票有选择权。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百四十七条 【高管人员身份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I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I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百四十八条 【高管人员义务】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公司的财产。

***百四十九条 【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公司所有。

***百五十条 【高管人员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一条 【高管人员对股东负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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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法的法律责任】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 【相关概念】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I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任职限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提起***;(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 【监事权利】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 【监事费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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