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造成损失的,抗震支架托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13.超限高层建设单位应当在初设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级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14.县级以上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15.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
抗震支架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九条 房屋买受人、承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及构件拆除、变动等情况的,房屋出卖人、出等应当予以配合。
9.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抗震支架,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抗震支架槽钢,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2)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3)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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