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通则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及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股东可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撤销之诉.直接,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如请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查阅权的,保护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防止对股东比例利益的诈欺或稀释的。根据《公》第22条的规定,股东可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撤销之诉,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依《公》第34条规定,股东可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天津企业法务外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公》52条规定,股东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企业法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院提起。
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确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确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确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70条规定,天津企业法务服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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