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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自己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天津企业法务,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条涉及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根据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天津企业法务顾问,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竞争法提起。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一种,天津企业法务代理费用,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判断交易行为中是否存在搭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搭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如果是其他主体(如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则可能构成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而非搭售行为;第二,所搭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第三,天津企业法务平台,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且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在开庭后发现的证据,只有经过允许才能使用。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院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院的期限内提出。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院不予采纳,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经人院准许延期举证,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依据高人院的收费办法第40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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