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债权人证明此二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而证明其已
(2)举证责任不同。依一般举证法则,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失。这一举证责任,关系至为重大,被害人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无法获得赔偿。近世立法学说判例,为使被害人能有获得满足之较多机会,无不从免除被害人对于过失之举证责任方面去下功夫,所谓无过失责任、推定过失,惟在免除被害人对于过失之举证责任而已。但在违约行为,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之故意过失,而只须证明债权的存在及损害便足够。债权人证明此二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而证明其已履行外,应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责。故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在过失的举证方面,显然不同。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行为,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违约行为,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而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结果上,二者同负损害赔偿责任,颇为类似。事实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有区别的:(1)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用了多种归责原则。而在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说认为是采用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人有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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