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发明申请,发明撰写原则、要求及技巧
则一、主题性
如同其他事物的名称一样,发明名称的首要用途在于作为代号方便称呼和识别,即发明名称并不需要充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特点,仅需要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提供大致的概念。
发明名称应当给出申请的主题,即表明申请文件撰写的是什么。由于的保护类别分为产品和方法,还应当能够从该主题中看出申请属于产品还是方法。
例1:发明名称为“一种逻辑”的申请,通过发明名称既未表达出发明的主题是什么,也没有反映该申请属于产品还是方法。
例2:发明名称为“一种装置”的申请,通过发明名称仅表明了该申请属于产品,而没有表达是何种装置,即没有体现出申请的主题。
例3:发明名称为“一种辅助分析模型”的申请,通过发明名称仅表明了该申请的主题涉及“辅助分析”,但从该发明名称看不出该主题属于方法还是产品,因为“辅助分析模型”既可以理解为一种辅助分析“装置”,也可理解为一种辅助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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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准确性
发明名称体现申请的主题,需要用明确的语言按照语法规范准确地将主题的含义表达出来,不能存在歧义、不清楚、语句不通等妨碍理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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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三、
发明名称应当体现申请要求保护的所有主题,而不能有所遗漏,当权利要求存在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均应当在发明名称中体现。
例4:一件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发射信号的遥控装置和接收该遥控装置发送的信号的信号接收装置,其发明名称不应仅仅是“遥控装置”或“信号接收装置”,而应当是“遥控装置及信号接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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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四、简洁性
作为发明名称,应当用尽可能简短的词语、语句体现申请的主题,过于复杂则丧失了作为发明名称的意义。
为了体现简洁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发明名称不应超过25个字(即50个字符位),名称中含有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以半个字(即1个字符位)计入发明名称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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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五、一致性
申请文件中发明名称在两处必须记载:一是请求书的发明名称栏,二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开始部分。这两处的记载应当完全一致。
当然,在请求书和说明书的发明名称不涉及实质内容的个别文字或者符号不一致时,审查员可依职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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