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总 则
第壹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yl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
1、项目介绍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影像质量控制检测,保证设备性能达到佳状态,提高医院放射诊疗水平。
2、服务范围
承担常规X射线摄影机、DR、CR、CT、rx摄影机、胃肠机等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包括验收检测和状态检测。
3、服务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制定计划→现场检测→编写报告→质控审查→提交报告
4、报告时间
完成现场检测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5、保密承诺
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6、检测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yy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3)《yy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11)
(4)《rx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规范》(GBZ186-2007)
(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bz检测规范》(GB17589-201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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